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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其他名稱 :民法施行法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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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原始資料
歷程類型:法律議案歷程
此為特定法律議案的相關歷程。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趙天麟 趙天麟  蔡其昌 蔡其昌  陳歐珀 陳歐珀  林佳龍 林佳龍  蕭美琴 蕭美琴  田秋堇 田秋堇  高志鵬 高志鵬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姚文智 姚文智  段宜康 段宜康  邱志偉 邱志偉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正二 林正二  楊曜 楊曜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潘孟安 潘孟安  陳其邁 陳其邁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王育敏 王育敏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趙天麟、蔡其昌、陳歐珀、林佳龍、蕭美琴、田秋堇、高志鵬等24人,鑒於現行配偶大多未約定財產制而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兼顧家事勞動價值為基本理念,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原係為肯認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而設,因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一般單純的財產權不同,應限於夫或妻本人方得行使。現行規定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定為非一身專屬權,使銀行或其他債權人,得以配偶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為由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並代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除違反夫妻財產各自獨立、債務各自負責之原則,更嚴重剝奪配偶他方之財產獨立自主權,使配偶他方因婚姻關係而淪為隱性之連帶債務人,亦造成夫妻因債務人之介入而產生財產及婚姻關係不穩定之狀況,實屬不妥。爰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九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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