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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其他名稱 :民法施行法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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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原始資料
歷程類型:法律議案歷程
此為特定法律議案的相關歷程。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添財 許添財 
連署人: 廖國棟 廖國棟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滄敏 林滄敏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盧秀燕 盧秀燕  孫大千 孫大千  詹凱臣 詹凱臣  費鴻泰 費鴻泰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淑慧 陳淑慧  高志鵬 高志鵬  魏明谷 魏明谷  呂學樟 呂學樟  蘇震清 蘇震清  黃昭順 黃昭順  蔣乃辛 蔣乃辛  林明溱 林明溱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許添財等20人,針對現行本法已修訂採行分別財產制精神,債權人為追討債權而援用本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條文,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法律效果,以代位行使本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惟本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文之立法原意無非係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公平保障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之弱勢一方。從而,如使債權人因適用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規定,進而得以代位行使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有悖於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立法原意,進而衍生複雜的經濟與社會問題。有鑑於此,爰提案修訂本法第一千零十一條,限定在夫妻以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者,始有適用,以符合本法第一千零十一條之立法背景,並確保本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立法原意得以落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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