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
提案人:
湯蕙禎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秀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賴惠員
羅美玲
莊競程
王美惠
林楚茵
吳玉琴
郭國文
周春米
鍾佳濱
李昆澤
吳琪銘
黃秀芳
邱泰源
陳歐珀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因各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室人力有限,倘現有人員均未具有核派或代理單位主管資格,實務運作上恐有窒礙,因此爰提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主任司法事務官之職務列等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法院得於必要時,指派合格實授薦任人員權理主任司法事務官一職,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另外,因司法事務官之工作與律師所執行之業務均屬實務工作,參酌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增訂第三項:明定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應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行政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