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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其他名稱 :立法院職權法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美惠 
連署人: 張雅琳 張雅琳  陳素月 陳素月  吳沛憶 吳沛憶  黃秀芳 黃秀芳  蔡易餘 蔡易餘  羅美玲 羅美玲  陳秀寳 陳秀寳  陳培瑜 陳培瑜  黃捷 黃捷  王正旭 王正旭  沈伯洋 沈伯洋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李坤城 李坤城  劉建國 劉建國  鍾佳濱 鍾佳濱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王美惠等17人,鑒於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八十條後段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解除其職權。其立法理由乃為落實國民主權及民主國之憲政理念。而當民意代未能親自報到及出席,行使憲法規定包括質詢、審議法案或預算等職權時,該選區選民之意志連展現的機會都沒有,民主國原則的落實將淪為空談。民意代表應如期報到並出席會議執行職務,以踐行代議民主之責,不分中央或地方民代皆然。惟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之立法院針對立法委員實質缺席,荒廢職權之情狀,並未有如前引地方制度法予以解職之規定,衡諸中央立法委員與地方議會議員之職權,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立法委員報到及出席之規定過於簡略,針對立法委員因故長期無法行使職權之情狀顯未有適當處理,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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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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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
88/01/12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4/03/0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定宇等17人
第 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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