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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其他名稱 :立法院職權法
提案人: 李彥秀 李彥秀  廖偉翔 廖偉翔  林沛祥 林沛祥  羅廷瑋 羅廷瑋 
連署人: 黃建賓 黃建賓  邱鎮軍 邱鎮軍  陳永康 陳永康  廖先翔 廖先翔  林德福 林德福  楊瓊瓔 楊瓊瓔  陳菁徽 陳菁徽  游顥 游顥  羅智強 羅智強  牛煦庭 牛煦庭  涂權吉 涂權吉  林倩綺 林倩綺  馬文君 馬文君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廖偉翔、林沛祥、羅廷瑋等17人,有鑑於本院除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憲政機關人事同意權外,亦有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相關本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人事同意權,考量無論是憲政機關人事同意權或依其他相關法律設置之獨立機關人事同意權案,均攸關民主憲政運作之良窳,其重要性更甚於法案及其他議案,為取得立法院朝野黨團最大共識,建立多元政黨政治相互制衡機制,避免上述重要之相關獨立機關人事同意權案過於偏向單一政黨,戕害民主法治根基及補強本院行使同意權案程序時間過於倉促產生之缺失,上述人事同意權議案之行使,宜獨立列出明定於相關委員會審查後均須交付黨團協商,參酌91年時之立法例及立法院運作現況,將人事同意權協商冷凍期限延長至2個月,期以取得朝野黨團最大共識再行使投票表決之。另為符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2號解釋意旨,避免因上述人事同意權行使在本院遲遲無法達成朝野黨團協商共識因而延宕,造成上述機關之空轉,於原提名機關函送立法院逾一定期限未完成審議時,即由程序委員會列入議程報告院會後,逕行退回該提名機關重新提出,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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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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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2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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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
88/01/12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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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3/05/0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李彥秀等17人
第 31, 71-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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