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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其他名稱 :立法院職權法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賴士葆 賴士葆  徐志榮 徐志榮  張育美 張育美  鄭麗文 鄭麗文  林文瑞 林文瑞  費鴻泰 費鴻泰  溫玉霞 溫玉霞  曾銘宗 曾銘宗  萬美玲 萬美玲  馬文君 馬文君  林思銘 林思銘  陳雪生 陳雪生  廖婉汝 廖婉汝  李德維 李德維  游毓蘭 游毓蘭  陳玉珍 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翁重鈞 翁重鈞  魯明哲 魯明哲  吳斯懷 吳斯懷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0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鑒於中華民國憲法明定五權分立,相互制衡以避免憲政機關權力無所節制,為使立法院有效行使憲法明定之職權,大法官第三百二十五號解釋賦予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之權,除得依憲法第五十七條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亦得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並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以符憲法關於立法委員集會行使職權之規定,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訂有文件調閱之處理專章,俾利發現真相、充分思辨,善盡民意機關監督行政之責。惟近來立法院委員會成立調閱小組向政府機關調取文件,政府機關以遮蔽部分內容後提供,除不利發現真實,更與憲法意旨有違,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立法院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小組要求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有關機關不得有任何遮蔽或掩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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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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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1/12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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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1/12/09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江啟臣等22人
第 45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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