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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吳怡玎等20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其他名稱 :立法院職權法
提案人: 吳怡玎 吳怡玎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游毓蘭 游毓蘭  鄭麗文 鄭麗文  洪孟楷 洪孟楷  吳斯懷 吳斯懷  呂玉玲 呂玉玲  楊瓊瓔 楊瓊瓔  張育美 張育美  徐志榮 徐志榮  溫玉霞 溫玉霞  廖婉汝 廖婉汝  李德維 李德維  萬美玲 萬美玲  鄭正鈐 鄭正鈐  李貴敏 李貴敏  謝衣鳯 謝衣鳯  翁重鈞 翁重鈞  陳以信 陳以信  林為洲 林為洲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20人,有鑑於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等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獨立機關施政之良窳,與獨立機關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獨立機關主委與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立法院如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將原行政院所掌理特定領域之行政事務從層級式行政體制獨立而出,劃歸獨立機關行使,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惟承認獨立機關存在,其主要目的係於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綜上,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長提名之獨立機關主委或委員行使同意權,目的是要確認行政院長的基本政治理念得到立法院的肯定與信任,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改同意權行使門檻,以健全國家民主憲政體制之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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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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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1/12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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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9/10/2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吳怡玎等20人
第 29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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