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其他名稱
:立院組織法
提案人:
賴瑞隆
邱志偉
連署人:
王美惠
黃捷
李坤城
陳亭妃
沈發惠
邱議瑩
林俊憲
蔡易餘
許智傑
徐富癸
陳培瑜
沈伯洋
陳冠廷
蘇巧慧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6人,鑒於我國政黨政治發展日益成熟,每屆立法院報到宣誓改選正副院長時,應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產生,以落實政黨政治;其次,委員參加秘密會議應切結保密協議,降低洩密疑慮;再者,立法院公費助理協襄助黨團及委員議事運作、參贊機要,其任用資格、條件等應予以法制化,俾使權利與義務相當,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立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