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其他名稱
:立院組織法
提案人: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盧縣一
連署人:
許宇甄
羅智強
張智倫
林沛祥
黃建賓
牛煦庭
魯明哲
林倩綺
邱鎮軍
翁曉玲
陳超明
顏寬恒
徐欣瑩
黃健豪
徐巧芯
陳永康
王鴻薇
張嘉郡
傅崐萁
廖先翔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等23人,鑑於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給予立法委員每年一定數額之辦公事務預算,用於電話費、郵資、油料費等相關辦公事務費用。據此,立法院依本條規定,以制式的方式公平分配與其他之委員提供公務之交通工具服務。然以原住民立法委員為例,原住民立法委員服務區域為全國選區,即包含臺灣本島、澎湖、金門與馬祖,交通所需成本遠大於都會選區的立法委員。又以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中的花蓮縣秀林鄉為例,該鄉面積為1,642平方公里,將近彰化縣面積的1.5倍、雲林縣的1.2倍,光一個秀林鄉的面積,服務範圍就大於彰化縣或雲林縣。目前立法院除未考量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幅員遼闊的特殊性外,偏鄉或離島的立法委員亦有類似的情形亟需解決,僅以形式上制式分配辦公事務費用,反造成實質之不公平,恐間接影響國人的參政權益。為解決此一長期不公平之現象,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立法院通盤考量立法委員選區之差異性與實際需求,規劃實質公平且最為適宜的交通等相關費用的協助方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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