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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法院組織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52人

立法院組織法

其他名稱 :立院組織法
提案人: 傅崐萁 傅崐萁  洪孟楷 洪孟楷  林思銘 林思銘  翁曉玲 翁曉玲 
連署人: 涂權吉 涂權吉  萬美玲 萬美玲  牛煦庭 牛煦庭  葉元之 葉元之  王育敏 王育敏  馬文君 馬文君  葛如鈞 葛如鈞  王鴻薇 王鴻薇  廖偉翔 廖偉翔  張嘉郡 張嘉郡  廖先翔 廖先翔  張智倫 張智倫  鄭正鈐 鄭正鈐  呂玉玲 呂玉玲  許宇甄 許宇甄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李彥秀 李彥秀  陳玉珍 陳玉珍  魯明哲 魯明哲  林倩綺 林倩綺  林沛祥 林沛祥  陳永康 陳永康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德福 林德福  陳菁徽 陳菁徽  謝龍介 謝龍介  陳雪生 陳雪生  謝衣鳯 謝衣鳯  邱若華 邱若華  邱鎮軍 邱鎮軍  游顥 游顥  顏寬恒 顏寬恒  柯志恩 柯志恩  黃建賓 黃建賓  羅明才 羅明才  黃仁 黃仁  羅智強 羅智強  徐巧芯 徐巧芯  黃健豪 黃健豪  徐欣瑩 徐欣瑩  楊瓊瓔 楊瓊瓔  蘇清泉 蘇清泉  丁學忠 丁學忠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吳宗憲 吳宗憲  陳超明 陳超明  盧縣一 盧縣一  羅廷瑋 羅廷瑋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翁曉玲等52人,有鑑於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民意機關,立法委員為人民選舉出之代議士,行使職權應供全民檢視,其投票行為須向人民與所屬政黨負政治責任,與民眾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秘密投票行使選舉權,本質上並不相同,實為責任政治之一環。況且民國105年6月22日立法院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業已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投票修正為「記名投票」,立法院為最高民意機關,復彰顯國會自主與落實民意政治精神,本於領導各級議會表率與政黨負責之意義,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亦應比照地方議會以記名投票行使,以守護民主價值,落實責任政治。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投票改為記名投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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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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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23 全文修正
36/03/27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3/03/0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傅崐萁等52人
第 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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