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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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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原始資料
歷程類型:法律議案歷程
此為特定法律議案的相關歷程。

提案人: 翁曉玲 翁曉玲 
連署人: 羅智強 羅智強  黃仁 黃仁  賴士葆 賴士葆  林倩綺 林倩綺  陳超明 陳超明  陳永康 陳永康  涂權吉 涂權吉  廖先翔 廖先翔  許宇甄 許宇甄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謝龍介 謝龍介  盧縣一 盧縣一  黃建賓 黃建賓  王鴻薇 王鴻薇  陳雪生 陳雪生 
提案日期: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鑑於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肩負國家大政與人民付託,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自應較一般人民為高,對其候選人亦應為相同之要求。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其參選國家最高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之要求。又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規定,「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候選人之基本品格與社會觀感。惟對於犯罪情節輕微、再犯可能性低,且經法院認暫不執行刑罰即足以達成刑罰目的之受緩刑執行者,以及刑罰因國家長時間未執行,致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國家已不再行使該刑罰權力。若仍一律剝奪其參選權利,恐有過度限制人民參政權之違憲疑慮。為維護公職人員之廉潔與誠信,針對嚴重危害社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不得參選之規範,並調整對輕罪緩刑及行刑權時效消滅者之參選限制,俾使參政權之限制更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憲法保障人民政治權利之精神,兼顧政治廉潔與民主參與之平衡,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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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09 全文修正
過期議案
第4屆
過期議案
第3屆
過期議案
第2屆
84/07/20 制定
過期議案
第1屆
過期議案
一讀 115/03/2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翁曉玲等16人
第 26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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