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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陳柏惟等17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提案人: 陳柏惟 陳柏惟  賴品妤 賴品妤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林宜瑾 林宜瑾  陳椒華 陳椒華  王美惠 王美惠  吳玉琴 吳玉琴  范雲 范雲  劉世芳 劉世芳  洪申翰 洪申翰  鍾佳濱 鍾佳濱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瑞隆 賴瑞隆  黃秀芳 黃秀芳  莊競程 莊競程  林昶佐 林昶佐  邱顯智 邱顯智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柏惟、賴品妤等17人,鑒於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即可工作、納稅;年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並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卻須年滿二十歲方有投票及罷免權,顯見公民之權利義務不對等,阻礙青年參與政治,更有年齡歧視之疑慮。又就過去制憲史觀之,一九三六年之「五五憲草」即已有人民選舉權之規定,而一九二九年公布實施之《民法》總則第十二條為「滿二十歲為成年」,即可適當連結《憲法》對於選舉權年齡係基於《民法》對於成年年齡之認定;若能深究上述之因果連結,即可以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作為總統副總統選舉權年齡之可行性,而毋須修憲。特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降國人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權之年齡門檻至十八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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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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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9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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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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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12/20 修正
96/07/19 修正
95/05/0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3/03/23 修正
92/10/09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2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9/12/24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陳柏惟等17人
第 1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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