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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7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林麗蟬 林麗蟬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徐國勇 徐國勇  李應元 李應元  柯志恩 柯志恩  吳思瑤 吳思瑤  劉世芳 劉世芳  吳焜裕 吳焜裕  余宛如 余宛如  鍾佳濱 鍾佳濱  江永昌 江永昌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張麗善 張麗善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林麗蟬、王定宇等17人,有鑑於我國法令規定國民須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方可取得「總統及副總統」選舉投票權;惟今日社會科技發達,已非資訊不流通之傳統社會,年輕族群取得資訊之便利及快速程度,不可同日而語。加上近年來公民意識的覺醒,年滿十八歲卻未滿二十歲之年輕人,其對國家關心的程度、對政治的見解,與年滿二十歲之人相較,事實上有過之而無不及,且若能賦予更多的年輕人選舉權,將可有效提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比例及熱忱,對我國未來的整體發展有所助益!全世界超過九成的國家,無論其政治、社會及經濟情況如何,年滿十八歲即享有投票權,已為世界趨勢。為保障我國廣大年輕族群選舉之權益,爰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將取得選舉權之年齡,由現行之二十歲調降為十八歲,以符合社會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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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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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30 修正
109/04/1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7/11/20 修正
106/03/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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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12/20 修正
96/07/19 修正
95/05/0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3/03/23 修正
92/10/09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2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5/03/1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盧秀燕等17人
第 1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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