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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蔡同榮等22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提案人: 蔡同榮 蔡同榮  彭紹瑾 彭紹瑾  管碧玲 管碧玲  葉宜津 葉宜津  郭榮宗 郭榮宗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王幸男 王幸男  涂醒哲 涂醒哲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蔡煌瑯 蔡煌瑯  余天 余天  翁金珠 翁金珠  高志鵬 高志鵬  陳亭妃 陳亭妃  林淑芬 林淑芬  薛凌 薛凌  田秋堇 田秋堇  劉建國 劉建國  簡肇棟 簡肇棟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毅 李俊毅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0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蔡同榮、彭紹瑾、管碧玲、葉宜津、郭榮宗等22人,鑒於選舉權乃憲定之人民參政權利,並經由投票方式行使之,惟按歷年來各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投票日期及時間,中央選舉委員會率依慣例定於第二或第四個星期六(俗稱大禮拜)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止,投票時間僅有8小時,致使甚多當日仍須工作上班之民眾或勞工,無法於上班前或下班後前往投票所投票,致其公民權利形同變相遭受剝奪。茲參酌澳洲、加拿大、德國、日本、紐西蘭、新加坡、荷蘭、美國、英國及香港等國家辦理各級選舉之投票時間大多介於十至十三個小時之間,英國與香港區議會選舉投票時間甚至長達十五個小時,相較下我國之選舉投票時間顯然略短,對於投票權利之保障實有未臻周全之處。綜上,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明定投票之時間不得少於十小時,俾利公民享有充裕時間行使選舉權,有效促進民主參與,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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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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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30 修正
109/04/1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7/11/20 修正
106/03/3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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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12/20 修正
96/07/19 修正
95/05/0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3/03/23 修正
92/10/09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2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0/05/06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蔡同榮等22人
第 15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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