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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民投票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

公民投票法

其他名稱 :公投法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謝衣鳯 謝衣鳯  溫玉霞 溫玉霞  陳以信 陳以信  江啟臣 江啟臣  吳斯懷 吳斯懷  游毓蘭 游毓蘭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德維 李德維  李貴敏 李貴敏  呂玉玲 呂玉玲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林思銘 林思銘  魯明哲 魯明哲  翁重鈞 翁重鈞  萬美玲 萬美玲  林為洲 林為洲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文瑞 林文瑞  鄭正鈐 鄭正鈐  羅明才 羅明才  張育美 張育美  陳玉珍 陳玉珍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為落實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依據公民投票結果之重大政策實踐至關重要,然而現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對於實現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以及對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拘束力等相關規範未臻完善。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明定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於「六個月」內提出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逾期未提出或提出之必要處置未符合公民投票案之內容者,權責機關之首長應立即提出辭職;另經全國性公民投票創制之立法原則、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或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對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拘束力延長至四年,以實踐直接民主,並落實主權在民之思想,以符責任政治與民意政治之理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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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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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0/11/26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賴士葆等27人
第 30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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