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其他名稱
:環境保護基本法
提案人:
林為洲
連署人:
李德維
鄭正鈐
吳怡玎
游毓蘭
孔文吉
李貴敏
吳斯懷
張育美
陳玉珍
溫玉霞
陳雪生
林文瑞
魯明哲
徐志榮
廖婉汝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有鑑於過去在面積規模、投資經費或規模不大卻位於高度敏感區位內,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倘若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將可避免政府資源免於浪費,爰此,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之精神,修訂「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明定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開發計畫、設施或建設事業應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審議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環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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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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