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其他名稱
:環境保護基本法
提案人:
林為洲
連署人:
江啟臣
廖國棟Sufin‧Siluko
羅明才
林德福
孔文吉
呂玉玲
賴士葆
黃昭順
馬文君
陳超明
許毓仁
鄭天財 Sra Kacaw
陳宜民
林麗蟬
徐志榮
曾銘宗
許淑華
蔣乃辛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有鑑於過去在面積規模、投資經費或規模不大卻位於高度敏感區位內,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建設,經常引發環保與經濟發展之嚴重衝擊。倘若重大開發計畫能在決策前能廣泛討論,確立環境保護重要關鍵、有無重大衝擊、環境對策可否減輕衝擊等,做為開發者與行政部門決策之參考,將可避免政府資源免於浪費,爰此,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24次委員會議之精神,修訂「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明定具有重大環境衝擊之虞的開發計畫、設施或建設事業應經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審議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環境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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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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