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其他名稱
:環境保護基本法
提案人:
羅明才
丁守中
劉建國
王惠美
吳育仁
連署人:
蘇清泉
陳超明
蔡正元
孫大千
紀國棟
江惠貞
潘維剛
楊應雄
詹凱臣
陳鎮湘
王育敏
呂玉玲
蔣乃辛
簡東明
盧嘉辰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丁守中、劉建國、王惠美、吳育仁等20人,鑒於世界趨勢皆已將環境權列為憲法位階之人民權利之一,環境權應當視為全體國人共有的公共財。近來仍耳聞有不肖廠商趁著雨季時期,偷排汙水、於水源區毒魚等破壞生態環境的作為,使地方多年的生態保育成果付諸流水,爰此,本席特提案修正「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除既有的刑事、行政究責以外,對於受破壞之生態環境亦應由公部門代位請求民事賠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環境基本法
選擇版本
一讀
102/11/2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