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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業服務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

就業服務法

提案人: 林月琴 林月琴  徐富癸 徐富癸 
連署人: 賴惠員 賴惠員  郭國文 郭國文  沈發惠 沈發惠  王美惠 王美惠  蔡易餘 蔡易餘  陳亭妃 陳亭妃  陳秀寳 陳秀寳  陳俊宇 陳俊宇  林楚茵 林楚茵  李柏毅 李柏毅  范雲 范雲  許智傑 許智傑  王義川 王義川  張宏陸 張宏陸  李昆澤 李昆澤  林宜瑾 林宜瑾  李坤城 李坤城  王正旭 王正旭  王世堅 王世堅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等21人,鑑於國際勞工組織(ILO)所倡議之「積極勞動市場政策」(ALMP),強調各國政府應透過公共就業服務、就業能力培力及配套支持,協助處於就業困境或長期失業之勞工重返勞動市場。我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常因教育資源不足、照顧責任沉重或健康限制等因素,長期遭勞動市場排除,只能從事低薪、不穩定或非典型工作,難以藉由就業脫離貧窮,亦增加代間貧窮與社會排除之風險。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雖已就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及原住民規範相關就業服務、適應訓練與就業後追蹤,然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尚未明確納入,亦欠缺系統性之工作能力評估及就業適應支持機制,致該族群在尋職、進入職場與維持穩定就業過程中,缺乏制度化協助。為落實政府扶助弱勢、促進就業及防止代間貧窮之責,提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之就業能力與穩定度,並強化勞動市場之包容性與社會安全網功能,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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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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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4/29 修正
過期議案
第4屆
90/12/21 全文修正
89/01/13 修正
過期議案
第3屆
86/05/09 修正
過期議案
第2屆
過期議案
第1屆
81/04/17 制定
過期議案
一讀 114/12/1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月琴等21人
第 25, 27, 28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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