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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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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9人

就業服務法

提案人: 陳以信 陳以信  鄭正鈐 鄭正鈐 
連署人: 翁重鈞 翁重鈞  馬文君 馬文君  廖婉汝 廖婉汝  萬美玲 萬美玲  游毓蘭 游毓蘭  李德維 李德維  曾銘宗 曾銘宗  陳玉珍 陳玉珍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文瑞 林文瑞  張育美 張育美  洪孟楷 洪孟楷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思銘 林思銘  溫玉霞 溫玉霞  楊瓊瓔 楊瓊瓔  林奕華 林奕華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鄭正鈐等19人,鑑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於中華民國境內至多工作十四年,然家庭照護之品質高度仰賴看護與受照顧者及家屬間建立之習慣、默契及信賴關係。高齡受照護者,若已與家庭看護建立長久信任關係,卻限於就業服務法限制,必須於家庭看護工作十四年期滿時更換看護,照護空窗期及重新適應看護勢必對長者之照護品質與身心狀況造成莫大衝擊。考量社會需求並基於人道精神,爰此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若受照顧者已滿九十歲,雇主得申請以專案展延居家看護工工作期限,以避免受看護長者所需面臨之適應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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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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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17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1/05/2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陳以信等19人
第 5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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