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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業服務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

就業服務法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劉櫂豪 劉櫂豪  高志鵬 高志鵬  施義芳 施義芳  林俊憲 林俊憲  邱泰源 邱泰源  黃國書 黃國書  吳焜裕 吳焜裕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明文 陳明文  楊曜 楊曜  賴瑞隆 賴瑞隆  黃秀芳 黃秀芳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琪銘 吳琪銘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黃偉哲、蘇震清、許智傑等19人,鑑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最長工作期間為十四年,惟看護工作非常重視病患、家屬與看護間的信賴關係,若因看護工作期限屆滿而中途更換看護,恐非病患之福,爰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個案情況是否具有特殊性和必要性而決定是否核准展延工作期間;又為避免長期工作居留造成事實上移民狀態,展延期間為三年,最多以申請三次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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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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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5/09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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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17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6/11/10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邱志偉等19人
第 5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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