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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業服務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李鴻鈞等23人

就業服務法

提案人: 李鴻鈞 李鴻鈞  羅明才 羅明才 
連署人: 徐國勇 徐國勇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宜民 陳宜民  林麗蟬 林麗蟬  陳怡潔 陳怡潔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素月 陳素月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黃秀芳 黃秀芳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黃昭順 黃昭順  蔣乃辛 蔣乃辛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亭妃 陳亭妃  蔡適應 蔡適應  許毓仁 許毓仁  徐志榮 徐志榮  盧秀燕 盧秀燕  林俊憲 林俊憲  蔣萬安 蔣萬安  顏寬恒 顏寬恒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鴻鈞、羅明才等23人,有鑑於外勞逃逸事件屢傳,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縱使雇主有不可歸責之原因,尚須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使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三個月的照顧空窗期,不僅造成失能者欠缺照顧,更造成失能者家屬精神上與經濟上的重大負擔,更因雇主無法立即補缺,迫使得鋌而走險聘請非法外勞,進而助長違法外勞市場成長。爰此,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因外籍家庭看護工因不明原因逃逸,雇主需受限三個月的等待期不合理規定,用以減輕失能者家庭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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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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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21 全文修正
89/01/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5/0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1/04/17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5/03/25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李鴻鈞等23人
第 58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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