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提案人:
楊玉欣
鄭汝芬
陳鎮湘
邱文彥
劉建國
連署人:
徐少萍
江惠貞
陳碧涵
蔡錦隆
蘇清泉
蔣乃辛
林郁方
徐欣瑩
潘維剛
李貴敏
張嘉郡
黃昭順
楊瓊瓔
陳雪生
李桐豪
吳育昇
呂學樟
紀國棟
林鴻池
羅明才
提案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鄭汝芬、陳鎮湘、邱文彥、劉建國等25人,鑒於我國長期以來欠缺優質外籍勞工的留任機制,再加上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但書限制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不僅增加外籍勞工許可期滿前逃逸的誘因,更提高雇主的訓練成本、失能者也必須重新適應。既然「入出國及移民法」迭經修正,外籍勞工已無取得永久居留、變相移民的疑慮,取消工作年限亦未涉及申請資格的放寬,尚不至於增加外籍勞工總人數而排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另「藍領師傅級」外勞擁有純熟工作技能,在國際人才競爭的趨勢下,我國應極力延攬並爭取留下優質人力。爰提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授權主管機關制定續留標準留住優質人力,日後符合續留標準者即不受十二年工作期間之限制,無須每三年檢討修正法律延長年限;同時增訂過渡條款,於主管機關制定續留標準以前,允許雇主得申請展延外籍勞工之工作期間,至續留標準公告施行後六個月為止。是否允當,敬請公決。
就業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