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提案人:
江惠貞
連署人:
賴士葆
王育敏
陳碧涵
陳淑慧
張嘉郡
蔣乃辛
費鴻泰
李貴敏
馬文君
林郁方
羅淑蕾
廖國棟
徐少萍
呂學樟
簡東明
邱文彥
楊玉欣
陳鎮湘
提案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鑒於「就業服務法」規定,製造業、看護和幫傭等產業外勞與社福外勞,在台工作許可期為3年,許可期限截止後,雇主可再申請展延,但在台累計工作時間不得逾12年。之所以設定工作最高年限,主要是擔心外勞停留過長,居留期滿、即申請入台灣籍,但由於「國籍法」已修法解決此問題,加上國內長照需求益增,工作年限上限可再延長。爰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將外勞工作年限延長至15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就業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