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條例
              其他名稱
              
              :農村改建條例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明文規定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政府自不得侵害。然現行農村再生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有主動且可直接施作之權力,恐有侵害人民權益、有違反憲法之虞。準此,為維護憲法所定之人民基本人權並保障農村社區自主發展,避免公權力有不適當膨脹與濫用之虞。且為因應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爰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之精神,俾符公平正義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農村再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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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讀
        1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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