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其他名稱
:動保法
提案人:
王育敏
連署人:
陳超明
孔文吉
廖國棟Sufin‧Siluko
林為洲
楊鎮浯
曾銘宗
黃昭順
林麗蟬
馬文君
呂玉玲
羅明才
林德福
柯志恩
蔣乃辛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李彥秀
蔣萬安
許淑華
陳宜民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有鑑於現行動物保護法中,僅有消極違反法令而受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者之動物保護講習,無法達預防勝於治療之目的。另查,實務上各級行政機關,亦未重視動保業務,不願推動動保教育及動保倫理,以致虐待傷害動物等案件層出不窮。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四條,將動物保護教育增訂為現行動保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新增第四條之一,明定各級政府應積極推動零安樂死政策之配套作為,並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提升國民動物保護知識,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修正第二十三條,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優先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以具體強化動保教育,確保我國動物福祉及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動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