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其他名稱
:動保法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國書
蔡適應
連署人:
許智傑
鍾佳濱
廖國棟Sufin‧Siluko
蔡易餘
洪宗熠
蔣乃辛
李俊俋
張麗善
林麗蟬
徐志榮
陳歐珀
呂孫綾
張宏陸
賴瑞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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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美琴
徐永明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黃國書、蔡適應等20人,有鑑於我國現行法制下,動物非權利主體,亦不具權利主體外之特別法律地位,因此存在若干缺漏,致本法第一條所定規範目的未能充分實現。首先,動物因本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三十條所定犯罪而受害時,法定刑度不足以發揮嚇阻效果,此外,飼主或其餘有照護事實之人,非該等犯罪之被害人,故無法享有告訴、自訴等參與刑事程序之相關權利。其次,本法所設規定,多係課予各級主管機關機關保護動物之義務。惟依實踐經驗,各該機關因主客觀條件之侷限,執法成效差強人意。因此,除加重現行法定刑度外,為補救制度失靈之弊,一方面應明文肯認飼主或照護者於刑事程序中之地位,另一方面則應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授予民間動物保護團體行政程序的參與權及行政訴訟的訴訟權能,以增加執行誘因。期藉由該等制度工具的賦權,導入公民社會的力量,共同協力動物保護。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動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