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其他名稱
:動保法
提案人:
王育敏
陳怡潔
連署人:
張麗善
林德福
蔣萬安
李彥秀
陳宜民
林麗蟬
蔣乃辛
許淑華
曾銘宗
柯志恩
楊鎮浯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鄭天財 Sra Kacaw
陳雪生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陳怡潔等16人,有鑑於現行動物保護法僅規定不得「宰殺、販賣」狗、貓屠體,然時有吃狗、貓肉之新聞事件傳出,現行法並未規範食用者之處罰。在無法阻絕需求端之困境下,仍然有業者鋌而走險私宰,滿足饕客需求,高雄市已開啟首例,將禁食貓狗肉列入其自治條例中,顯見其入母法之必要性。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除宰殺及販賣外,將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或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均納入規定,併同修正第二十七條,違者將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以有效嚇阻屠殺吃犬貓之劣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動物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