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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動物保護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陳淑慧等40人

動物保護法

其他名稱 :動保法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陳學聖 陳學聖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淑華 許淑華  王育敏 王育敏  蔡錦隆 蔡錦隆  林鴻池 林鴻池  簡東明 簡東明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張慶忠 張慶忠  鄭汝芬 鄭汝芬  李鴻鈞 李鴻鈞  吳育仁 吳育仁  盧秀燕 盧秀燕  賴士葆 賴士葆  蔡正元 蔡正元  呂學樟 呂學樟  陳鎮湘 陳鎮湘  潘維剛 潘維剛  詹凱臣 詹凱臣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李貴敏 李貴敏  邱文彥 邱文彥  楊麗環 楊麗環  林郁方 林郁方  丁守中 丁守中  盧嘉辰 盧嘉辰  江啟臣 江啟臣  徐少萍 徐少萍  陳根德 陳根德  王廷升 王廷升  賴振昌 賴振昌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滄敏 林滄敏  黃志雄 黃志雄  蘇清泉 蘇清泉  徐志榮 徐志榮 
提案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40人,鑑於近年來國人棄養犬、貓情形日益嚴重,不但對動物造成嚴重傷害,更衍生諸多社會問題;因此,為改善貓、犬棄養問題,並配合動物保護法第十條修正案,廢除收容所動物經公告逾12日無人認養即施予安樂死之規定,引導飼主將欲棄養動物送至收容所,而非任意棄養,爰提出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條文,規定任意棄養動物,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者,適用虐待動物之罰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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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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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0/04/27 修正
109/12/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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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07 修正
107/05/22 修正
106/04/11 修正
105/05/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4/01/2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06/13 修正
99/01/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12/14 修正
96/06/14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2/12/1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0/12/06 修正
90/01/02 修正
89/04/28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7/10/13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4/05/29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陳淑慧等40人
第 25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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