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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動物保護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5人

動物保護法

其他名稱 :動保法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劉盛良 劉盛良  蔣乃辛 蔣乃辛  趙麗雲 趙麗雲  江玲君 江玲君  紀國棟 紀國棟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林建榮 林建榮  林德福 林德福  林明溱 林明溱  盧秀燕 盧秀燕  蔡正元 蔡正元  蔣孝嚴 蔣孝嚴  蔡錦隆 蔡錦隆  王廷升 王廷升  朱鳳芝 朱鳳芝  盧嘉辰 盧嘉辰  侯彩鳳 侯彩鳳  洪秀柱 洪秀柱  郭素春 郭素春  楊仁福 楊仁福  羅明才 羅明才  吳清池 吳清池  翁重鈞 翁重鈞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劉盛良、蔣乃辛、趙麗雲、江玲君、紀國棟、陳淑慧等25人,鑒於我國捕獸鋏濫用情形嚴重,連社區公園、登山步道都可發現捕獸鋏的蹤跡,民眾誤踩遭鋏傷的新聞也時有所聞。世界各先進國家如美國、歐盟、瑞士都已全面禁止使用捕獸鋏,或對於捕獸鋏使用制定嚴格的規範,如使用者資格、放置範圍等。我國「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雖有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然而,實務上不僅難以得知捕獸鋏的放置者,在查緝人力有限的情況下也導致舉證困難。實有必要從源頭製造、銷售端進行管制,方能降低捕獸鋏對民眾的威脅。特此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三十條,以保障民眾安全。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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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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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0/04/27 修正
109/12/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7/12/07 修正
107/05/22 修正
106/04/11 修正
105/05/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4/01/2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06/13 修正
99/01/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12/14 修正
96/06/14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2/12/1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0/12/06 修正
90/01/02 修正
89/04/28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7/10/13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0/04/0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丁守中等25人
第 14-2, 30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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