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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野生動物保育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

野生動物保育法

其他名稱 :野生動物保護法、野保法、野生動保法
提案人: 李柏毅 李柏毅 
連署人: 蔡易餘 蔡易餘  林宜瑾 林宜瑾  賴惠員 賴惠員  沈伯洋 沈伯洋  吳沛憶 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徐富癸 徐富癸  陳秀寳 陳秀寳  吳思瑤 吳思瑤  郭國文 郭國文  王義川 王義川  范雲 范雲  陳俊宇 陳俊宇  林月琴 林月琴  鍾佳濱 鍾佳濱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按野生動物保育法係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而制定,而本法第二十一條就保育類野生動物於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惟本法就緊急情狀下獵捕或宰殺該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後續處理以及是否符合緊急情狀之認定尚無相應之規定,爰就緊急情狀下獵捕或宰殺該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後續處理以及應報請主管機關知悉之事項予以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就於所有人或占有人飼養或繁殖中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定有規範,惟為求完備,爰就查核及逸失後通報之規定訂定相應規範,以使主管機關得掌握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之變動,俾使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物種多樣性及自然生態之平衡之目的得以維護。就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後之圍捕費用,本次修正亦明定使用者應負擔相關費用,以達使用者付費合理目的,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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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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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27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8/06/09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4/05/16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李柏毅等16人
第 21, 37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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