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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野生動物保育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

野生動物保育法

其他名稱 :野生動物保護法、野保法、野生動保法
提案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連署人: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曾銘宗 曾銘宗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廖國棟Sufin‧Siluko  吳志揚 吳志揚  陳超明 陳超明  顏寬恒 顏寬恒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徐榛蔚 徐榛蔚  林為洲 林為洲  林麗蟬 林麗蟬  蔣萬安 蔣萬安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基於近年來原住民狩獵問題長年造成原住民遭遇司法訴追,影響原住民傳統文化及狩獵慣俗權益甚鉅,爰為保障原住民狩獵之基本人權,並依據200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之《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相關規定及立法精神,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將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中,增列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遭遇野生動物致生同條文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事時,得不俟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即可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另鑑於歷來保育類野生動物侵擾民眾其身家財產時常投訴無門,民眾無端承擔財產損失卻無法得到政府相關之賠償,故於同條條文中增定第三項,針對因同條文第一項所列各款之情事致生損害時,準用農業天然災後救助辦法之規定予以救助,以保障民眾權益。又於同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法增列原住民基於「非營利自用」需要亦可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以及原住民基於「非營利自用」需要而於原住民族地區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得不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以保障原住民族之狩獵食用傳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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