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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森林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4人

森林法

其他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理條例
提案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謝衣鳯 謝衣鳯  徐志榮 徐志榮  萬美玲 萬美玲  溫玉霞 溫玉霞  吳斯懷 吳斯懷  李貴敏 李貴敏  洪孟楷 洪孟楷  陳以信 陳以信  曾銘宗 曾銘宗  游毓蘭 游毓蘭  林文瑞 林文瑞  鄭麗文 鄭麗文  張育美 張育美  呂玉玲 呂玉玲  賴士葆 賴士葆  李德維 李德維  廖婉汝 廖婉汝  吳怡玎 吳怡玎  陳雪生 陳雪生  林思銘 林思銘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孔文吉、鄭天財Sra Kacaw等24人,有鑑於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管之部分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及保安林土地係位處原住民族地區。依照森林法第九條與第三十條規定森林與保安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採取土石或不禁止探採礦。惟林務局雖訂有「申請租用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為礦業用地審核注意事項」作為裁量基準,諸如該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訂定採礦需要使用林地,經依礦業法、森林法暨相關法規申請核准,並符合砍伐天然林障礙木標準者。或於保安林採礦之作業方式,依保安林經營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原則上應以坑道方式進行。但實際上無法以坑道方式作業,則須經礦業主管機關邀請學者專家評估認定,並經經濟部同意,始得以露天開採方式為之。林務局訂定之「申請租用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為礦業用地審核注意事項」或「保安林經營準則」所訂之行政規則,對於採取土石或是對於探採礦之申請雖訂有相關審查程序。惟林務局對於原鄉地區內之國有林班地或保安林土地之出租或續租事宜,均未事前告知原鄉公所或週知當地部落民眾,以致事後發生民怨迭起情事。如:南投縣信義鄉、宜蘭縣南澳鄉、花蓮縣秀林鄉及萬榮鄉境內之礦業業者,新租或繼續承租國有林班地已逾數十年,卻未事前徵詢當地原鄉公所以及當地部落民眾意見,導致場區及其周邊來往車輛及場區迭生公(工)安疑慮,業者未善盡敦親睦鄰及企業責任等等,係與部落民眾生命財產切身相關!爰參採『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咨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及參採同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等規定。爰擬具「森林法」第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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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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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8/20 制定
一讀 109/10/2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孔文吉等24人
第 9, 30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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