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
其他名稱
:資通安全法、資安法、資安管理法
提案人:
陳冠廷
連署人:
蔡易餘
黃秀芳
林月琴
王美惠
陳俊宇
何欣純
王義川
陳秀寳
林俊憲
許智傑
吳琪銘
陳素月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張雅琳
郭昱晴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為因應數位發展部於111年8月27日成立,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並定明國家資通安全業務由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辦理;另,本修正草案納管部分非公務機關,並加諸其通報等義務且定有罰則,所以將本法所定之關鍵基礎設施明文化,定義所謂關鍵基礎設施:指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金融、緊急救援與醫院、政府機關、科學園區與工業區等,並明確規定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範圍。為強化特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資安防護量能並能及時應處,增訂符合特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特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設置專人專職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特定非公務機關須增設資通安全人員,並授權主管機關得考量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業務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核可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爰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資通安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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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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