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提案人:
黃健豪
林沛祥
連署人:
黃仁
牛煦庭
邱若華
賴士葆
廖先翔
盧縣一
張智倫
徐巧芯
涂權吉
鄭正鈐
邱鎮軍
陳菁徽
林思銘
丁學忠
吳宗憲
張啓楷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林沛祥等18人,鑑於依照現行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限為40年,且申請換照延役須在執照屆滿5至15年前提出,若未提前取得執照換發,執照到期即應停止運轉。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統計,目前全世界共計416座核反應爐,其中運轉超過40年以上者計有190座,占比達45.7%;50年以上者計44座,占比達10.6%。顯見核電廠符合安全規範下,運轉超過40年並非特例,我國應積極重啟核能發電,以利能源永續發展。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換發運轉執照期限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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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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