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提案人:
王育敏
林沛祥
連署人:
楊瓊瓔
蘇清泉
鄭正鈐
盧縣一
謝龍介
王鴻薇
許宇甄
牛煦庭
邱鎮軍
徐巧芯
翁曉玲
馬文君
陳菁徽
傅崐萁
廖先翔
廖偉翔
顏寬恒
黃健豪
陳超明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等21人,有鑑於實現「2050淨零排放」國際目標並兼顧用電需求,美國、法國及南韓等國家皆決定大幅增加核能發電量,且「以核養綠」公投亦顯示多數國人認同核電對於我國經濟發展之重要性。惟現行法將核電廠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應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已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彈性。考量我國能源穩定及永續發展,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運轉執照已屆期之核電廠,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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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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