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提案人:
葛如鈞
黃健豪
牛煦庭
羅智強
連署人:
徐巧芯
鄭正鈐
林沛祥
黃仁
黃建賓
邱若華
王育敏
蘇清泉
鄭天財Sra Kacaw
陳超明
張智倫
廖先翔
林思銘
李彥秀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葛如鈞、黃健豪、牛煦庭、羅智強等18人,有鑑於我國能源結構極度仰賴高碳排的火力發電,在AI狂潮用電需求大增的情況下,勢必嚴重影響我國減碳進程,面對核電廠不斷除役,作為低碳電力的核電在113年發電占比僅4.7%,未來更將歸零,此舉不僅與國際減碳趨勢背道而馳,更有違氣候變遷因應法設定之目標,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使運轉中核電廠得經主管機關確認其安全無虞後,將運轉執照效期從四十年延長至六十年,並得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役,另對於已停機核電廠,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再運轉執照,並於其確認設施安全無虞後始得運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