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提案人:
呂孫綾
連署人:
葉宜津
何欣純
鄭運鵬
王榮璋
黃秀芳
邱議瑩
陳曼麗
蘇治芬
鍾孔炤
吳焜裕
尤美女
段宜康
陳瑩
吳玉琴
吳秉叡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呂孫綾等16人,有鑑於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未明定核能發電廠之經營者在其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及除役期間應給予回饋補償金;基於核能發電對地區居民與環境之特殊風險,為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政府除應監督並確保核能發電廠之安全,並應要求經營者應給予回饋補償金,以作為對其特別犧牲之衡平,且不應以其機組有否運轉而有所不同。因此,爰提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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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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