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提案人:
鄭麗君
段宜康
蔡其昌
劉櫂豪
何欣純
連署人:
姚文智
高志鵬
李應元
黃偉哲
陳節如
蔡煌瑯
李俊俋
邱志偉
魏明谷
許智傑
邱議瑩
吳宜臻
林岱樺
陳歐珀
陳其邁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鄭麗君、段宜康、蔡其昌、劉櫂豪、何欣純等20人,有鑑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就違反該法規範之處罰主體,偏重於興建、營運核子反應器設施之法人,對其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之處罰,不論構成要件或罰則均過輕,難以杜僥倖之心。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並加重違法事由之決策及執行相關人員違反規範之罰則,以使權責相符,排除其行險卸責之空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