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提案人:
姚文智
吳思瑤
高志鵬
蔡適應
張宏陸
連署人:
鄭寶清
呂孫綾
羅致政
陳亭妃
陳明文
李俊俋
趙天麟
蘇巧慧
李應元
徐國勇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吳思瑤、高志鵬、蔡適應、張宏陸等16人,鑑於現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並無明確訂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之範圍,然而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自行訂定之緊急應變計畫區,雖在日本311福島核災後,由核子反應器半徑五公里調整至八公里,仍明顯低於國際標準,不足以應付核子事故可能造成之大範圍嚴重輻射外洩。另,現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僅要求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並未要求經營者針對核子事故發生時之逃生疏散,以及事故後之暫時安居提出相關分析與規劃。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落實核能安全,強化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措施,爰此,修訂「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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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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