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提案人:
陳亭妃
李昆澤
林淑芬
許添財
楊曜
劉櫂豪
林佳龍
連署人:
陳節如
吳秉叡
蕭美琴
劉建國
何欣純
蔡煌瑯
陳唐山
鄭麗君
邱志偉
姚文智
趙天麟
葉宜津
魏明谷
許智傑
李俊俋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李昆澤、林淑芬、許添財、楊曜、劉櫂豪、林佳龍等22人,鑒於核子事故發生之嚴重後果,而我國相關規範卻未能切中具體應變作為,爰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劃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半徑不得小於三十公里為緊急應變計畫區,並明訂中央主管機關須負責此區域內之人員之行動與撤離,以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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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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