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提案人:
李慶華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滄敏
王惠美
廖正井
孔文吉
蔡其昌
徐欣瑩
徐耀昌
簡東明
潘維剛
廖國棟
蘇震清
楊瓊瓔
黃志雄
賴士葆
陳明文
黃偉哲
張慶忠
顏清標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0人,針對日本福島核子災變事件引發世人對於核子安全的重視,尤其我國目前已有三座運轉中以及一座施工中的核電廠,對於地狹人稠的我國而言,所要承受核子風險性極高。因核電廠輻射塵擴散範圍廣大且難以控制,導致撤離距離難以判定。鑑於電廠周遭輻射強度可能危害人體,日本政府已發出命令要求電廠方圓20公里內的居民全數撤離,方圓30公里圈內的居民應避免外出。又據報導前來救災的雷根號航母,已駛離距核電廠300公里遠,美國國務院已指示駐日外交人員和部隊的家眷撤離到核電廠80公里外的地方。顯見我國現有的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其施行細則,現行規定5公里的核事故撤離範圍不夠,參考日本實際疏散範圍到20公里,因此,我國對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實有檢討之必要,為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爰提案修正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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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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