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提案人:
陳亭妃
連署人:
田秋堇
蘇震清
高志鵬
蔡同榮
郭玟成
陳明文
余天
王幸男
涂醒哲
管碧玲
薛凌
陳瑩
林岱樺
簡肇棟
郭榮宗
黃淑英
林淑芬
蔡煌瑯
李俊毅
葉宜津
陳節如
黃偉哲
柯建銘
翁金珠
許添財
潘孟安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7人,鑒於核子事故發生之嚴重後果,而我國相關規範卻未能切中具體應變作為,爰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明訂中央主管機關須負責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以內人員之行動與撤離,以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選擇版本
一讀
100/04/15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