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提案人:
管碧玲
田秋堇
連署人:
賴坤成
邱議瑩
蔡煌瑯
黃偉哲
高志鵬
陳亭妃
蔡同榮
彭紹瑾
翁金珠
陳瑩
余天
王幸男
涂醒哲
林岱樺
薛凌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0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田秋堇等17人,鑑於此次日本福島核電廠輻射影響範圍超過250公里,日本政府要求方圓二十公里內人民應予撤離,三十公里內應採取輻射防護措施;但參照我國原能會規定,目前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訂為半徑5公里,與世界各國差距甚大,根據OECD1995年出版資料,加拿大為10公里、德國為10公里、芬蘭為20公里、日本為8-10公里、瑞典為12-15公里、瑞士為20公里;而我國地狹人稠,民眾疏散不易,平日即應作出完備之因應計畫。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民眾撤離範圍在一天之內由3公里增加到20公里,若非平日準備週全,無法順利完成。爰此,特提出核子事故應變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明定最小緊急應變區域範圍為二十公里。另有鑑於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地可能已是輻射重污染區,不宜有人員進出,因此為使指揮調度靈活,特提修第三條,在地方的主管機關除了是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地外,亦增列鄰近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或指定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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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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