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提案人:
柯建銘
田秋堇
蘇震清
陳亭妃
潘孟安
林淑芬
管碧玲
連署人:
陳瑩
劉建國
羅明才
高志鵬
陳節如
楊麗環
黃義交
黃仁杼
蔡同榮
吳清池
盧秀燕
李俊毅
葉宜津
黃偉哲
陳明文
涂醒哲
黃淑英
蔡煌瑯
賴坤成
翁金珠
郭玟成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2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柯建銘、田秋堇、蘇震清、陳亭妃、潘孟安、林淑芬、管碧玲等28人,鑑於日本福島核電廠因強震及海嘯之複合性災害導致氫爆及輻射外洩等核能安全問題,顯示核能災害所產生的輻射劑量與影響範圍將因區域、地形、氣候、風向而有所不同,難以預期與控制。地質學家也指出,台灣與日本同屬環太平洋地震帶,共有42個以上之活動斷層,若台灣發生類似此次日本複合性災害時,即可能引起核電廠氫爆、輻射外洩,而災後應變計畫的縝密與否則攸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應借鏡日本福島事件以加強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機制。而此次日本福島核電廠輻射影響範圍超過250公里,日本政府要求方圓20公里內人民應予撤離,30公里內應採取幅射防護措施,再參照美國核管會其訂定標準則是16公里,然目前台灣緊急應變區的安全範圍過低,僅於施行細則訂定不得低於5公里,恐無法及時有效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及週邊民眾進行疏散及救護,為使災害應變有效及時疏散相關人員,妥此,特提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明定最小緊急應變區域範圍為20公里,以使核子事故發生時,有效成功進行民眾防護工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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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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