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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其他名稱
:驗光配鏡師法、驗光師法、驗光師與配鏡師法
提案人:
王榮璋
賴瑞隆
李昆澤
施義芳
江永昌
連署人:
鍾孔炤
陳賴素美
陳瑩
黃秀芳
趙正宇
呂孫綾
洪宗熠
林淑芬
李俊俋
鄭運鵬
陳曼麗
吳焜裕
郭正亮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王榮璋、賴瑞隆、李昆澤、施義芳、江永昌等18人,有鑑於驗光人員法第八條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並由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發給或廢止其執業執照。然該條文已於一○五年十一月由行政院核定為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就業權益之保障,並列入法規及行政措施優先檢視清單,依法應於一○六年十二月三日前完成修訂,然迄今本法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並未提出法律修正案。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權益,爰擬具「驗光人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驗光人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