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Trace 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1. 護理人員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

護理人員法

提案人: 陳靜敏 陳靜敏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李麗芬 李麗芬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玉琴 吳玉琴  蔣絜安 蔣絜安  郭國文 郭國文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吳秉叡 吳秉叡  施義芳 施義芳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琪銘 吳琪銘  蔡易餘 蔡易餘  王定宇 王定宇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明文 陳明文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靜敏等17人,現行護理法規定護理機構僅能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惟參照「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分類,醫院僅為醫療機構其中一類,尚有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護理機構由專業護理人員執業,可本於專業判斷個案需何種類型之醫療服務,將其轉介至不同醫療層級之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俾利分級醫療推行,同時提升醫療可近性。鑒於護理人員為臨床照護第一線人員,其所需之能力包括照護、溝通協調、個案管理、健康促進等專業知能,對執業者資格應嚴格要求。我國醫事人員相關法規,對未取得執照逕行執行各類醫事人員業務者,多數皆以刑罰處罰,惟不具護理人員資格逕行執業卻僅以行政罰處罰,是為維護國民健康、病患生命安全,參考醫事人員相關法規,將不具護理人員資格逕行執業者改以刑罰處罰之。爰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瀏覽現行法律 經歷過程 條文比較工具 議案原始資料
護理人員法
選擇版本
第11屆 (目前屆期)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05/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8/12/13 修正
107/11/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3/12/30 修正
103/08/05 修正
102/11/2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12/0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01/0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1/05/1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89/10/24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0/04/3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8/04/09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陳靜敏等17人
第 20, 37 條
議案詳細資訊
LawTrace
本網站由歐噴有限公司開發,西敏寺民主基金會支持,並採用 BSD License (BSD-3-Clause),歡迎所有人使用與改作。
  • 造訪資料集與 API,瞭解使用技術與取得資料(查看本頁使用API
    • 查詢法律編號:02542
    • 查詢法律編號:02542 各法律版本
    • 查詢法律 02542 的進度
    • 查詢 law_id: 02542 第 9 屆 progress
    • 抓取議案 1080322070200200 資料
    • 查詢第 9 屆立委基本資料(主要查詢黨籍)
    • 整批查詢提案詳細資訊
    • 查詢各委員會基本資料
    • 整批查詢公報章節
    • 整批查詢會議資料
    • 查詢第 9 屆立委資料
    )
  • 加入 g0v 國會松頻道交流與協作。若您尚未註冊 g0v slack 帳號,請先到這裡註冊
權利宣告與網站條款 隱私權政策 資料來源 取用資料的注意事項 2025 © OpenFun, supported by W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