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提案人:
蘇清泉
吳育仁
江惠貞
楊應雄
楊瓊瓔
連署人:
蔣乃辛
簡東明
廖正井
詹凱臣
陳鎮湘
呂玉玲
王育敏
江啟臣
林明溱
李桐豪
陳其邁
陳雪生
蔡錦隆
林正二
羅明才
盧嘉辰
鄭天財 Sra Kacaw
陳根德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吳育仁、江惠貞、楊應雄、楊瓊瓔等23人,鑑於現行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該紀錄應由執業之機構保存十年。然而,民眾就醫病歷的保存期限,主要依醫療法第七十條所規範,現已由過去保存十年改為七年,兩法規範並不一致,造成護理工作的困擾,醫療法為各類醫療機構、醫療專業人員執業的主要規範,故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護理紀錄保存期限依醫療法病歷保存規範為依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護理人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