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提案人:
蔡錦隆
江惠貞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王惠美
陳鎮湘
廖正井
林明溱
林正二
李貴敏
林鴻池
吳育仁
馬文君
呂玉玲
簡東明
呂學樟
江啟臣
盧秀燕
顏寬恒
楊應雄
蘇清泉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江惠貞等20人,鑑於民國九十九年我國行政區域調整劃分後,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原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護理人員公會依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惟各縣市公會存在已久,強制要求合併或解散,有違政府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且醫師法相關規定刻已修正,護理人員法應比照辦理之。爰修訂「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允許合併前已存在之公會得續存經營,以維持民間團體專業管理自主能力,強化組織運作暨保護民眾信賴利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護理人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