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提案人:
劉建國
陳歐珀
連署人:
林世嘉
蘇震清
李應元
陳節如
楊曜
吳秉叡
姚文智
趙天麟
陳唐山
陳其邁
許添財
蘇清泉
鄭汝芬
葉宜津
蔡煌瑯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陳歐珀等17人,鑒於人民團體之運作及發展可彰顯我國家民主化的重要象徵,為尊重人民團體之會務自主暨運作民主等原則,而訂定人民團體法規範。惟於100年6月15日該法刪除第四十條:「社會團體有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加入其上級團體為會員。」之規定,顯對於專門職業人員之護理人員團體影響甚鉅,爰提出修正護理人員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護理人員法